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什么时间颁布的?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2007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的意义是什么?
答: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意图是什么?
答:一是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防止行政机关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布,或是公布的信息随意性;二是把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地予以公布,这样也方便群众知晓政府的信息,也减少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群众了解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有哪几项?
答:一是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哪些?
答: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六、哪些政府信息对社会免于公开?
答:1.属于国家秘密的;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会危及其他组织、个人财产或生命安全的;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事项。
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收取费用?
答: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八、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制度有哪些?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