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令第155号),海曙区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有关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海曙区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有关单位工作实际,海曙区人民政府制订了《海曙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海曙区人民政府信息包括法定公开目录和补充公开目录两大部分,分二级类别设置。法定公开目录包括机构概况、法规公文、政府决策、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政信息7个一级类别29个二级类别,补充公开目录包括地区(行业)介绍、政策信息、工作信息、社会监督、公共服务、办事指南6个一级类别20个二级类别。
目录详细分类见附件。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信息名称

生成日期

信息内容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审核程序

索引号

1、信息内容
简要描述海曙区人民政府信息内容。
2、公开方式
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3、发布机构
海曙区人民政府信息的发布机构为海曙区人民政府及其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有关单位。
二、获取方式
海曙区人民政府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海曙区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有关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海曙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见附件一)。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曙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站(http:// zwgk.haishu.gov.cn)、海曙区档案馆查阅。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海曙区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有关单位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受理机构
  海曙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科,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有关单位受理机构为各部门、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见附件三)。
2、申请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曙区人民政府及及各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和有关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3、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海曙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表可在办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http://zwgk.haishu.gov.cn下载电子版后打印。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海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 zwgk.haishu.gov.cn;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发送,受理系统会自动转至受理机构。
②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③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①或方式③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4、申请办理及期限
  海曙区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有关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海曙区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有关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海曙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海曙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6、收费情况
  海曙区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有关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7、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举报受理机构或者向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海曙区监察局及上级政府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作机构
  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组织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由区府办应急科承担,有关信息如下:
办公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29号,
联系电话:0574-87317522,
传真:0574-87324014,
电子邮箱:hsqzf@ningbo.gov.cn,
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
冬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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